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文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 錢昱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