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00號聲請人 鄭恒南
鄭金來 鄭曉青 陳鄭來 于徐 鄭春惠 邢鄭粉 共同代理人 鄭雅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韓宗福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韓宗福住所地為彰化縣彰化市○○路路○段○○○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證,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