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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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馥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