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李佳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席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