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德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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