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正確地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