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附民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乙○○甲○○丙○○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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