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因損害賠償費用計算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