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發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科協人資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雯 間請求返還溢發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9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