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承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利息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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