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王金田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蔡景瑞
蔡景琳 蔡秀麗 蔡景聰 林 魏素珠 林春華 林添丁 林江清 張簡梅雀 林鵬飛 林明長 林文禮 楊林麗玉 陳金淑 陳翡翠 陳麗瓊 陳麗琴 林琦授 陳昱宏 吳林笑 吳林僅 楊林美貴 林美足 李林美月 吳林秀鑾 林信雄 林輝良 林輝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輝德 被告 林金菊
林錦盛 張簡淑媛 林禎宏 林瑞堂 林瑞慶 林宜蓁 黃慶在 黃義原 吳碧鏞 陳姵如 吳育鋐 吳政達 吳家宇 吳惠華 吳惠美 林輝彥 林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