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1號再審原告 陳秉良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518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譚德周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