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黃林美連 被告 陳進福
陳麗琴 楊陳麗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予被告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塗銷,各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42萬元、53萬元,共計219萬元,惟系爭土地之價額為646,3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5,500元/㎡×
41.7㎡=646,35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