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利、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就其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江錫麟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重│有壹│3某│台│4│臺││││││號│││期年│日│中│8│中│上1│││││執6│││徒│至│地│偵3│高│5││同│上││他5││利│刑││檢│8│分│更2│││││4││││85│署│1│院│㈠││││││├──┼──┼────┼─┼─────┼─┼───┼────┼─┼───┼────┼──┤│妨│有伍││台│5│臺│8│││││號││害│期月││中│7│中│上3│││││執5││自│徒│8│地│偵7│高│4││同│上││6││由│刑││檢│6│分│訴1│││││8│││││署│1│院││││││0│││││││││││││1│└──┴──┴────┴─┴─────┴─┴───┴────┴─┴───┴────┴──┘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