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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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3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進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44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進興於民國106年7月15日17時許,在其母親 謝陳桂香 位於彰化縣○○鎮○○路○○○巷○○號之住處前,因故與告訴人 盧展均 、 葉芳璇 夫婦起口角爭執,被告謝進興遂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塑膠椅朝告訴人盧展均、葉芳璇之頭部及四肢毆打,造成告訴人盧展均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右踝擦傷、左踝挫傷等傷害,告訴人葉芳璇則受有左側上臂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及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謝進興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盧展均、葉芳璇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