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佑全選任辯護人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佑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梁佑全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於民國101年1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於本院訊問時對於其住居所交代不清,其住居所不明,再曾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本院前於審理程序中,諭知被告得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詎被告覓保無著,則無從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是為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志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