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號債權人維特休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債務人 蔡美玲 債務人冠登運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妍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