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麗滿 債務人 劉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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