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壯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17號、第403號、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壯逢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壯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壯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黃壯逢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黃志彰、黃壯逢共同犯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另被告黃志彰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柏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