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加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龔加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