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周欣儀
周方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英高烽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而不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87,80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6,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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