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七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聲請人對於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