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林書賢 被告帝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六八之三號五樓被告甲○○住
乙○○住
共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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