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郁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郁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8年5月28日至110年5月27日,然因被告王郁婷於履行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及其他處遇措施,原緩起訴之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後(未見被告聲請再議)續行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核本件聲請應屬合法。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人之身心甚鉅,實有害於健康、生
命,竟仍然執意施用,顯然漠視法令而未有所警醒,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暨其學歷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喪偶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被告王郁婷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4居臺南市○○區○○街00號11樓之1居臺南市○○區○○街0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郁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8月9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108年1月8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其男友 江志豪 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4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上午11時許,經警在上址執行搜索,且警方徵得在場之王郁婷同意後,將其帶回警局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郁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檢體編號:108R008)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8R008)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被告經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因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且多次無故未依觀護人指定之日期,至本署接受尿液採驗,為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514號、108年度緩字第2205號、108年度緩護命字第1148號、108年度緩護療字第415號、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卷宗在卷可憑,故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核被告王郁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檢察官蔡宗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