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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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52號聲請人捷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鈞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捷昕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108年12月27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