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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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26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柏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宛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廷輝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炳華檢察事務官
嚴寶明檢察事務官翁智偉檢察事務官被告杜瑞成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張琬如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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