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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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095號聲請人 劉家煒 相對人 劉林玉惠 關係人 劉程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劉林玉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劉家煒(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林玉惠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劉程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家煒為相對人劉林玉惠之次子,相對人因罹病呈植物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子劉程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關係人劉程煒及相對人長女 劉施林 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 周孫元 診所112年3月20日元字第11200000058函所附精神鑑定
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外觀無明顯異常,可以自主呼吸,四肢關節僵硬,肌力下降,無法自行站立,大多躺床,皮膚略為乾燥。意識警醒,叫喚後雙眼可自主張開,衣著乾淨,詢問名字、幾歲,相對人無回應。對於算數,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亦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與長期記憶力無法探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5,屬於末期失智程度。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永久性植物人狀態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2年3月13日桃林字第112172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㈤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2年2
月16日財龍老字第112020018號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與配偶 劉明雄 (已歿)二子一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長女於108年5月18日出境,經戶政機關於110年6月21日逕為遷出登記。相對人現為居家式照顧並由聲請人所聘請之外籍看護工照料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主責處理,包括協助相對人安排就醫、保管重要證件及財產管理等,相對人相關費用則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共同負擔。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2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核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等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2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