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鎮宇 (即 劉文琪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彥德 (即劉文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文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