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周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鑫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一、債務人國鑫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國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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