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4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吳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淑敏於民國112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368,103元正未給付,其中360,695元為本金;7,10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吳淑敏於民國112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85,489元正未給付,其中83,230元為本金;1,85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吳淑敏於民國112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165,433元正未給付,其中161,734元為本金;2,99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人吳淑敏於民國112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35,654元正未給付,其中34,834元為本金;8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債務人吳淑敏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43,383元正未給付,其中42,438元為本金;9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㈥債務人吳淑敏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0日止累計102,501元正未給付,其中99,499元為本金;2,30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4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0695元吳淑敏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3230元吳淑敏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61734元吳淑敏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4834元吳淑敏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42438元吳淑敏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99499元吳淑敏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