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偉因違反竊盜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2月18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世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5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2月28日,羈押折抵6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54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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