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請人 翁順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民國)│(新台幣)│││├──┼─────┼──────┼──────┼──────┼────┼───┤│1│ 董水銀 │金門縣信用合│106年2月12日│22,000元│0000000│翁順坡││││作社│││││└──┴─────┴──────┴──────┴──────┴────┴───┘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又1日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