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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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