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87號
檢 察 官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重製光碟片壹拾壹
片、燒錄器貳台、空白光碟片叁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犯罪事實欄第2行之
「其意圖營利」應更正為「意圖出租」及第9行之「於光碟
」下加「,以此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二)證據尚有
告訴代理人 蔡培堦洪英展 之證述。(三)扣案之重製光碟
片十一片、燒錄器二台,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
第98條為沒收之諭知。另空白光碟片三捲,係供犯罪預備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6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蔡世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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