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李德馨 被告 王宥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婉昀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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