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陳美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婉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