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 黃傳志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即聲請人 王千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開庭筆錄所為之記載,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法庭錄音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5號返還贈與物案件,經法官核准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3日閱卷並收受法庭錄音光碟,經聲請人檢視法庭開庭錄音光碟後,發現法庭光碟內有遺漏未載之庭期錄音,復經鈞院更正錄音光碟後,聲請人核對法庭錄音光碟與開庭筆錄,發現開庭筆錄有如下之錯誤,為維護聲請人利益,免除聲請人遭受不利益之法律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及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筆錄云云:
1、第66頁背面關於被告:(第13行)「這是他的慰撫金」應更正為「這是他給我的慰撫金」、(第15行)「原告寄這些錢有傳簡訊給我」應更正為「原告匯這些錢同時有傳簡訊給我」。
2、第85頁背面(第20行),被告:「…給我的慰撫金我隨時可以否認掉,原告說房子是贈與…」應刪除句中第二個「我」字。
3、第85頁背面(倒數第4行),被告:「法官不可能將我的房子判給他,既然筆錄上記載房子,我也認了。」應更正為「法官不可能將我的房子判給他,因為法官不得就當事人未主張的事項作判決,所以既然筆錄上有記載房子,我也就得過且過讓它過了。」
4、第96頁背面(第15行),被告:「…叫我不要將兩造相處關係講出來,否則原告要來告我」其中「原告要來告我」應正為「原告會被判刑」。
三、查本件被告聲請更正本件101年11月15日、101年12月18日、102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惟本件已於102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迄今始聲請更正筆錄,已逾前揭條文規定聲請更正筆錄之期間,不應准許。又本判決無其他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