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元圖股份有限公司 韋瑞華 簽發之以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金額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圖股份有限公司韋瑞華簽發,以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金額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二七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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