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金字第四一六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全金字第四一六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