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桃園縣○○鄉○○路○○號為警查獲扣案之海洛因0.八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四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又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綜上,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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