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丙○○及乙○○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