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80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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