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80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