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82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台東市○○街○○巷○弄○○號3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