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24號聲請人甲○○更名為張志
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除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98年2月13日│30,000元│A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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