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9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被告 張文明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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