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游文添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木筆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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