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永昌 再審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6年2月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6年2月1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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