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廖均閤 被告 廖桂盛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75號、原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易卷第3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吳孟宇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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