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江珮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峻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6,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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