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王薇雅 被告 楊憶君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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